光以容貌來看,郭芙其實一點兒也不輸給她的母親黃蓉,至少少女時期的她也一度讓楊過癡迷。
書中只道是:「楊過轉過頭來,只見一個少女穿著淡綠衫子,從廟里快步而出,她雙眉彎彎,小小的鼻子微微上翹,臉如白玉,顏若朝華,正是郭芙。」
然而這個角色始終是自大無腦,又刁蠻任性,除了一副好皮囊,渾身上下都是缺點,可以說是讓人厭惡至極。
(郭襄、郭芙劇照)
但不可否認,她又是書中最關鍵的角色之一,金庸為何連她後來的結局都沒交代清楚?甚至還在修改原著的時候將她的兒子給刪了?這背后又藏著什麼故事?
郭芙最后一次登場,即是《神雕俠侶》末尾的第三次華山論劍之后,楊過拜別群雄時,也與郭芙、耶律齊夫婦二人道別。
書中只留下一句:「楊過再和耶律齊、郭芙、武氏兄弟夫婦揮手相別,袍袖一拂,攜著小龍女之手,與神雕并肩下山。」
(耶律齊、郭芙劇照)
此后耶律齊與郭芙再未登場,事實上以他們丐幫幫主及幫主夫人的身份,他們的故事絕不該就此畫上句號,要知道《神雕俠侶》可是有續篇作品的,哪怕《倚天屠龍記》的主線劇情發生在前者結束數十年之后,那也該提到郭芙和耶律齊對后世的影響才是。
可《倚天屠龍記》中的武林后輩談及郭靖一家的結局時,卻只提到一句:「襄陽城破之日,郭大俠夫婦與郭公破虜同時殉難,屠龍刀不知下落。郭祖師當時身在西川,待趕去想要相救父母親人,卻已為時不及。」
那郭破虜不過是個毫無戲份的龍套角色,金庸此時甚至強調了他與父母一同戰死,卻絕口不提郭芙與耶律齊的去向,這著實讓人納悶,郭芙再無腦,也是推動劇情的核心人物,何至于此?總不會是連金庸自己也討厭她,所以不愿提她的去向?
倒也不是,因為在連載版的故事里,郭芙和耶律齊還是對后世武林產生了一定影響的。
連載版《神雕俠侶》的結局與後來的版本并沒有太多不同,而《倚天屠龍記》的劇情卻改動極大。
連載版中,張無忌甚至從謝遜身上繼承了三掌降龍十八掌,而謝遜則是從一位江湖隱士那兒繼承的此招。
金庸并未提到那位江湖隱士是誰,若是在襄陽城破之后茍活下來的耶律齊,一切就解釋得通了。
那郭芙呢?大機率是與耶律齊一同茍活了下來,畢竟在他們退隱之前,他們已經將自己的孩子培養成了新一代的丐幫之主。
(郭芙、郭襄劇照)
這一點在連載版《倚天屠龍記》原著第二十一回中就有提及。
原著是借俞蓮舟的視角提到了這一點:「
俞蓮舟見他背上負了六只布袋,心想這是丐幫中的六袋弟子,地位已算不低,如何竟干出這種卑污行逕來?何況丐幫素來行事仁義,他們幫主耶律淵如又和大師哥宋遠橋是極好的朋友,這事可真奇了。」
很明顯,這位耶律淵如必然是耶律齊和郭芙的孩子,畢竟丐幫是中原第一幫,絕不會輕易將幫主之位交給一個外姓人,除非那人與前任幫主有極深的淵源。
同時連載版《倚天屠龍記》中還提到了一段關于丐幫和明教的大戰,起因是丐幫前去搶明教的圣火令。
此事是由波斯三使提及,原著道:「那虬髯的流云使將兩塊黑牌相互一擊,噗的一聲響,聲音非金非玉,十分古怪,說道:‘這是中土明教的圣火令,前任姓石的教主不肖,失落在外,其后由總教收回。自來見圣火令如見教主,謝遜還不聽令?’」
(圣火令劇照)
所以丐幫為何搶明教的圣火令?多半是因為那令牌是由玄鐵所制,他們搶那令牌是為了配合郭靖夫婦打造倚天劍與屠龍刀,如此一來,一切就解釋得通了。
但金庸為何在後來的版本中將這些設定都給刪除了?
答案或許是與郭芙後來的選擇有關,而郭襄臨終前的遺言就能證明這一點。
郭襄對楊過的感情是極深的,原著第九回中,俞蓮舟就提到過這麼一句:「
郭女俠心中念念不忘于一個人,那便是在襄陽城外飛石擊死蒙古大汗的神雕大俠楊過。郭女俠走遍天下,沒再能跟楊大俠相會,在四十歲那年忽然大徹大悟,便出家為尼,後來開創了峨嵋一派。」
注意「忽然」二字,若不是經受了什麼打擊,她何至于忽然大徹大悟?對于她而言,她已經投入了太多的時間成本,她對楊過的執念只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得越來越深。
(郭襄、楊過劇照)
所以什麼事情能打擊到她?
答案或許是楊過另娶了,除了小龍女之外,楊過還娶了其他的夫人,而且那人還是她看不上的人,若無意外,那人就是郭芙。
郭襄臨終前的一番話也能證明這一點,她臨終前是將倚天屠龍的秘密告知了自己的弟子風陵師太,周芷若提及這段往事時,是這麼說的:「我愈聽愈奇,只聽師父又道:‘郭大俠夫婦鑄成一刀一劍之后,將寶刀授給兒子郭公破虜,寶劍傳給本派郭祖師。郭祖師另有個姊姊,叫做郭芙,但她生性魯莽暴躁,因此郭大俠夫婦沒將刀劍傳給她。’」
在交代如此重要的事情時,郭襄居然還不忘踩一腳自己的姐姐,這是什麼心態?除非這女子奪她所愛,實在是讓她厭惡至極,峨眉派的人也真是有趣,這些花邊八卦居然也和倚天屠龍之謎一同代代傳下來了,從這里也能看出,郭襄怕是平日里也沒少向弟子們「科普」自己姐姐的種種「罪過」。
等于說金庸刪除耶律淵如這個角色,純粹是為了讓郭襄的出家之舉變得合理,畢竟後來的郭芙與耶律齊分開了,改嫁給了楊過,自然也就不會有耶律淵如這個人了。
版權所有,禁止轉載。 違者必究法律責任。